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李武勇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1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武勇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具保人即被告李武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0年5月16日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3日士檢朝法100助833字第28258號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表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將上開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黃傅偉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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