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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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878號抗告人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如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即為抗告不合法,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聲請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6日、19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見本院卷第7至9頁)。而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原法院查詢簡答表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依首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