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1號再審原告 王元章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8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85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1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柯盛益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