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禾林廣告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林雍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瑞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上禾林廣告企業社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如上禾林廣告企業社係為獨資型態,並請更正聲請人為「林雍傑即上禾林廣告企業社」。
二、本件經核,依聲請狀所附請款單內容所示,客戶名稱係為「和宏長期照護中心」,故請釋明對債務人李瑞淇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並提出和宏長期照護中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以確認其為獨資或合夥型態。
三、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是否對債務人李瑞淇為催告之通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李瑞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