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9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曹福堂 選任辯護人 楊子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7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同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93年度台聲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年3月31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6號判處罪刑在案,其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因上訴逾期,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乃經本院不經言詞辯論,於104年5月20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判決駁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4年7月16日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本院上開判決既未為實體之事實認定,核其性質乃屬程序判決,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26號實體判決,而非本院所為之104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程序判決。本件再審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