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理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d書記官李文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理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d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