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099號聲請人 范盛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宗祐 (原名 蔡大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到期日後始能請求利息)。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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