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098號聲請人吉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其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戴其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