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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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債權人 黃詠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鳳娟 (原名: 陳菀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約定月息2分之相關文件(台端提出之文件影本未有記載),又台端請求之月息2分已逾年息20﹪,台端求逾年息20﹪部分之利息依據為何?(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
5條定有明文)
二、台端請求之利息190,000元,再請求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三、債務人陳鳳娟(原名:陳菀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