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戊○○
己○○甲○○丙○○○ 李詩平 原名丁○○.辛○○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子○○、癸○○部分,因經本院通緝中無法審結,此部分尚不移送;被告壬○○部分,因尚待本院另行審結,此部分亦不移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立昌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