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劉照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7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1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本院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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