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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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