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就債務人所有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八七八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之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並考量將來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8年3月10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