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3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374號

第1375號

原告 鄭淑慧

鄭發

被告 楊芸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等分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3、1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鄭淑慧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發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2人為父女關係,就同一被告主張相同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求償,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合併辯論及裁判。  

二、原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2人主張:被告前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伸晏企業社之會計人員,原告鄭發則係伸晏企業社負責人,原告鄭淑慧為原告鄭發之女兒。被告明知勝憬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勝憬公司)對外並未募集資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至同年0月間,在伸晏企業社,分別向原告鄭發佯稱:投資勝憬公司每單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每月可獲得紅利1萬5000元至2萬元云云,致原告鄭發陷於錯誤,由原告鄭發以本人及原告鄭淑慧名義簽訂合作投資同意書後,共同交付共30萬元投資款給被告。嗣被告收取上開投資款後,僅支付2期紅利後,竟自行離職,避不見面,原告2人始悉受騙。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分別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本件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沒有意見,同意賠償原告2人的損害,也希望能和解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2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號刑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03號刑事案件調查屬實,並為終局判決,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從而,原告2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1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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