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434號

原告 黃柏壽

被告 古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8日9時30分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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