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93號聲請人 賴情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岳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相對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