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字第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9年度竹小字第71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告 林茂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