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高惠芸 債務人 高知明 債務人 林勝英
一、債務人高惠芸、高知明和林勝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惠芸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高知明、林勝英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28,529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08月1日當時教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8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三)詎債務人高惠芸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42,17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高知明、林勝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42,171元│108年8月1日起至│1.15%│108年9月2日起至│以週年利率0.115%計算││││109年11月27日止││108年11月27日止││││││├──────────┼──────────────┤│││││108年11月28日起至│以週年利率0.215%計算││││││109年3月1日止││││├──────────┼──────┼──────────┼──────────────┤│││108年1月28日起至│2.15%│109年3月2日起至│以週年利率0.43%計算││││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