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吳進義 被告 葉俞君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吳宗航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