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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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62號聲請人 張哲逢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陸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