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435號債權人 鄭鴻達 債務人新芳潔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昭琪 債務人沙萱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佰温 人
一、債務人王佰温、新芳潔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佰温、沙萱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王佰温、新芳潔興業有限公司、沙萱企業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