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36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鄭雅勻鄭素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柒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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