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571號聲請人 詹雅筑 兼法定代理人 詹郁彬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詹郁彬係被繼承人 詹林枝花 之子,聲請人詹雅筑係被繼承人詹林枝花之孫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
1年12月27日過世,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三、惟查,被繼承人於101年12月27日過世當日,聲請人詹郁彬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為聲請人詹郁彬於本院審理中所自承(見本院102年6月27日訊問筆錄),乃聲請人詹郁彬遲至102年5月21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佐,顯逾3個月之期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詹郁彬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詹郁彬之聲請暨不合法,其即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聲請人詹雅筑係被繼承人之孫,茲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尚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即聲請人詹郁彬存在,則聲請人詹雅筑即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其聲請拋棄繼承,亦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家事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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