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29號聲請人 姚淑芬 關係人 林承緯
林信漢 林昆毅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林承緯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76號裁定選任為該案相對人林承緯之程序監理人,該案件調查工作為中級,建議酬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為此,請求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之建議收費金額、聲請人林信漢及監護人林昆毅之意見,及卷附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計算表,認聲請人聲請5,000元報酬,尚屬合理,應予准許。監護人林昆毅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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