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嘉義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給付。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十九萬五千九百五十七元│(誤載為十九萬六千零二元)│├────────┼────────────┼──────────────────┤│合計│十九萬五千九百五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