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59號原告 吳政謙 被告 吳黃蓮
吳政憲 吳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2,40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6,021元×面積648㎡)+建物課稅總現值72,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6,062,4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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