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大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6月3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11月6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62,52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大勛│自民國97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9.99%│││162528││月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大勛│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2528││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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