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債權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上列債權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詹鎧銘 即詹鈞弼即浣証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之經銷契約書所載,並無連帶保證人 劉韋光 於該契約書上簽章,請具狀釋明對劉韋光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