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債務人 楊文輝 債務人 吳翊進吳承哲
一、債務人楊文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如對債務人楊文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翊進即吳承哲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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