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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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21號聲請人日笙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佑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吳縈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1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興成營造有限公司蔡萬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109年5月31日44,205元BN00000002興成營造有限公司(蔡萬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109年5月31日28,875元BN00000003興成營造有限公司(蔡萬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109年6月30日7,875元BN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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