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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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81號聲請人 林旺城 (即 林武煌 之繼承人)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00樓代理人 盧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