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81號原告 蔡錦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英德 、 吳國全 、 吳玫秀 、 吳梅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11,000元,應繳裁判費86,3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