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105年10月22日凌晨1時5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口與中正西路口,查獲被告劉文生非法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92、93、94及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係檢察官之職權,則檢察官就扣押物是否係違禁物,自有調查之責,待認定係違禁物始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以裁定沒收之,惟本案經遍查全卷並無送驗資料可供認定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係屬何種違禁物,則此部分既無從證明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人遽認扣案物品均係違禁物,而依職權向本院聲請應以裁定單獨宣告沒收,即嫌無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