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53號聲請人即清算人 蕭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東 蕭清煌 (Z000000000)、 蕭賴碧 (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依聲請人所提門牌彰化縣○○鄉○○巷000號建物之買賣移轉契約書記載,買賣價款為新臺幣101,100元,該買賣價款為公司之賸餘財產,應提出賸餘財產分配之證明文件。(公司法第91條、第113條第2項規定)
三、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文件。(公司法第88條、第113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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