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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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石玉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利率究依年息18.2
5%亦或15%計算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10月30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違約金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