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王林素蘭 代理人 王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橡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原名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眾聲日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80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股票│1│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