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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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債權人 屈月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淑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應為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
㈡債權人若為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並請補正下列資料。
⑴補正屈月秋現為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⑵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以補正事項,皆請具狀陳報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