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7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張素蓁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張茹涵 法定代理人 趙小英 法定代理人 張文其 上列當事人間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其住所地皆為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有戶籍謄本及財團法人臺北市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101年11月26日社交字第0000000000號之訪視報告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專屬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認可收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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