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薩婆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