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8號

原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被告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9,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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