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5號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 盧秀真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7,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