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10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樹山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之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14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再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此於對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於106年12月7日親收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1份為證,然係遲至107年1月16日始行上訴,有加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章」並經註明收狀日期之「抗告狀」1份可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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