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939號聲請人莊 趙寶玉 即聲明人法定代理人 莊俊昱 即監護人相對人 趙文章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鎮區○○○街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趙文章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 莊趙寶玉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補列其監護人莊俊昱為其本件聲請之法定代理人。
二、經查聲請人莊趙寶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提出以莊趙寶玉為聲明人且經其監護人莊俊昱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
三、經查聲請人莊趙寶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提出以莊趙寶玉為聲明人且經其監護人莊俊昱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書,並提出其監護人莊俊昱之印鑑證明,且該拋棄繼承書所蓋印文皆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四、提出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689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