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305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趙辰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民國103年4月28之簽發之本票1紙(因未經核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