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少庭 (原名 鍾佩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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