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代理人 陳國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及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