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之地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之地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