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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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功學社音響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98年6月30日│2,380元│HT0000000│││限公司 謝富元 │信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