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楊博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至九十八年七月七日屆滿,茲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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