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除債權憑證以外之債務契約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影本等)或撥款證明,茲表明借款日期及金額,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